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單位聘用職工,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