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購房者繼續在本市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繼續繳納公積金,直至購房者退休。如果他們不能全額貸到公積金,就不需要繳納住房公積金。
二次購房因工作原因調離貸款城市的,購房人可以停繳公積金,不影響公積金貸款繼續執行。購房者只要每月按時歸還銀行的月供,就可以繼續執行公積金貸款,直到貸款全部還清。
擴展數據:
關於公積金的規定:
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頒布的修訂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對適用範圍、機構及其職責、繳存、提取、使用、監督、處罰等作出了相關規定。
2002年5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對管理條例作了進壹步的解釋和補充,要求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本通知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國務院報告。
2010 11.2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等部門發布了《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對住房公積金的發放和歸集做了更多的解釋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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