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有權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壹)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2)借款人提供了隱瞞重要事實的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
(3)未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或挪用貸款;
(四)相互拆借,牟取非法收入;
(5)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拆除、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質押設有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或權益;
(六)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的;
(7)借款人抵押或質押的財產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或擔保人因意外情況不能償還貸款本息,且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實施抵押、質押或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