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購房人應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10日內申報契稅。但根據實際操作,購房人壹般在辦理產權證和進行契稅過戶時繳納契稅。對於公共維修基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維修基金的時間也是在辦理房產證和契證過戶的時候。開發商本身不是契稅和維修基金的征收部門,只是代收代繳。
也就是說,政府相關部門在征收契稅和維修基金時,都是在辦理房產證和契證過戶。開發商要求購房者在交房時先交契稅和維修基金再拿鑰匙的問題,關鍵是購房者和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買受人在拿到鑰匙前必須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買受人應當按照此約定向開發商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用於代收。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購房人在拿鑰匙前必須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開發商無權要求購房人先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