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擴展數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等情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並自完成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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