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審:由住宅資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開始檢查,包含申請人資格、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初審合格以後,由基地出具《抵押物審閱評價通知單》。 2、評價:申請人持《抵押物審閱評價通知單》到基地指定的評價組織,對所購買的房子價值進行評價。經濟適用房不需要評價。 3、審閱:申請人持評價組織出具的《評價陳述》以及基地申請的初審材料到基地進行貸款審閱。假如合格,基地開具《住宅資金管理基地擔保托付貸款查詢通知單》。 4、處理擔保手續。 5、簽定貸款合同。 6、住宅資金管理基地與受托行簽定托付貸款協議。 7、貸款人直接向住宅資金管理基地提出貸款申請,受托職業可根據需要,代為搜集貸款人申請材料,壹致交住宅資金管理基地審閱、審批。 8、住宅資金管理基地對每筆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審批同意後,與受托行簽定托付貸款合同。 9、受托行依照托付貸款合同約好,與貸款人別離簽定《住宅公積金托付貸款抵押合同》、《住宅公積金托付貸款質押合同》和《住宅公積金托付貸款確保合同》後,處理貸款手續。 10、受托行將貸款直接劃入售房方在受托行開立的指定賬戶。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四百條設立 抵押權 ,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 債務人 履行 債務 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