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職工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給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決定。給予貸款的,由職工與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簽訂、擔保等貸款手續;不予貸款的,應當告知職工不予貸款的原因。
職工對公積金中心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復核,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公積金貸款可貸資金額度不足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輪候規則受理職工的申請,並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公積金貸款。輪候規則由公積金中心另行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後公布執行。
因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針對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異,需要請您詳詢公積金貸款業務經辦網點或者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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