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如果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則應按照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壹條出借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借款的,應當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
第壹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親。
如果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代位繼承時,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壹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視為第壹繼承人。
第壹百三十條同壹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壹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數。
有扶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如果繼承人協商壹致,也可能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