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壹)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公產房是否可以買賣
公產房可以買賣。但是要符合要求。禁止出售公房的範圍有,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