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貸後管理壹直是我國銀行信貸管理的薄弱環節。由於信貸管理上的慣性思維和做法,目前的貸後管理還存在很多問題。
在《商業銀行授信盡職調查指引》中,貸後管理和問題信貸處理作為銀行信貸業務的重要環節得到了強調和規範,充分說明了加強貸後管理的重要性。
擴展數據: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章貸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個人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措施跟蹤、檢查和監控貸款資金的使用、借款人信用和擔保的變化,確保貸款資產的安全。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和金額,確定相應的貸款檢查方式、內容和頻率。貸款人內審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和評價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情況,並將其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依據。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不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和支付貸款的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
壹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壹年以上的個人貸款,累計展期期限和原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采取措施催收或協議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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