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法的規定我國審計機關的職責有:
1.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2.對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3.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審計監督
4.對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拓展:
審計機關介紹:
審計機關,是指國家對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和經濟效益進行審査監督的專門機關。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督權;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世界上最早的審計機關是法國1807年建立的審計院。各國審計機關隸屬不盡壹致。有的從屬於立法機關,有的從屬於行政機關,有的從屬於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規定,國務院設審計署,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審計局。審計機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審計署是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統壹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署受國務院總理領導,對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署以下各級審計機關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雙重領導,對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中國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
(1)對財政計劃、信貸計劃的執行及其結果,進行審計監督。
(2)對國營企業事業組織、基本建設單位、金融保險機構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3)對行政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有國家資金或接受國家補助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4)對嚴重侵占國家資財、嚴重損失浪費及其他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等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5)對國家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建設項目、聯合國專門機構援建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6)執行國家審計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參與擬訂重要的財政經濟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