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機關對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機關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2、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3.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4.審計機關應當對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基金和其他有關基金以及政府部門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是指國家對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和經濟效益進行檢查和監督的專門機構。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督權;獨立權威。世界上最早的審計機構是1807年在法國成立的審計院。不同國家的審計機構的隸屬關系並不壹致。有些從屬於立法機關,有些從屬於行政機關,有些從屬於司法機關。
機構和系統:
1.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辦公室的首席執行官。
2.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壹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3.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主要由上壹級審計機關領導。
4.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審計管轄範圍內派出審計特派員。審計特派員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開展審計工作。
5.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