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委托貸款是指我國參加房改的單位積累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公積金),以單位名義存入銀行,銀行在銀行設立住房委托貸款資金賬戶,銀行在售房單位的委托下,向購買住房的職工發放長期低息抵押貸款。此貸款方式適用於城鎮職工個人購買危房改造單位、開發公司、房地產管理局和單位自行管理的公共單位住宅(含新建和既有建築)。
委托貸款有三種方式:
1.委托單位指定貸款對象、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銀行只代為辦理相關手續,不承擔風險責任;
2.委托單位只規定貸款的使用方向,銀行確定貸款對象、金額和利率,負責發放貸款、監督貸款使用、檢查經濟效益和到期回收貸款本息,銀行承擔壹定的經營風險和經濟責任;
3.單位直接向本單位職工出售新舊住房,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以房價款與首付款的差額作為貸款資金,委托銀行負責在規定期限內收回貸款,並向售房單位返還本息。委托貸款的利率低於銀行住宅貸款,期限長於銀行住宅貸款,最長可達20年。
法規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壹條個人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申請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貸款人應以書面形式要求借款人申請個人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材料。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