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十壹條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後超過15000元的部分(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在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萬元限額內扣除。
第十二條納稅人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由其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由父母扣除。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分別扣除。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保存與醫療服務收費和醫療保險報銷相關的票據原件(或復印件)備查。醫療保障部門應當為患者提供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其年度醫療費用的信息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