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不轉移占有,以其合法的房地產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拍賣抵押房地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五十條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壹條房地產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依法拍賣房地產後,從拍賣價款中向抵押權人支付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金額,然後抵押權人可以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抵押房地產需要拍賣時,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可以依法與抵押財產壹並拍賣,但抵押權人無權就新增房屋拍賣所得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