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企業向金融信托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貸款用途,貸款條件,還款能力及還款來源等有關情況.
(2)由金融信托機構的經辦人員對企業的申請內容和資料進行審查和分析,並提出自己的分析結論和意見逐級上報.
(3)由主管部門經理根據經辦人員上報的初審材料進行綜合分析,排出擬貸款企業的順序,並組織調查.
(4)由經辦人員根據需要調查的內容列出提綱,經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後,進行調查,並寫出調查報告.
(5)主管經理根據調查情況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並最終作出決定:貨與不貸,貸款金額和期限.
(6)經批準同意貸款的企業,應向金融信托機構出具借據,並經確實具有代償能力的經濟法人出具擔保手續;然後,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
(7)金融信托部門根據合同及借據規定的時間,將款項匯劃入借款單位的帳戶.
(8)貸款發放後,應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監督借款方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並及時處理出現的問題,防止風險損失.
(9)貸款到期時,應及時催收,按期收回貸款本息.借款單位如因暫時困難不能還款,應在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請,說明原因,調整還款計劃,提出保證還款的措施,並經原擔保單位承諾續保,由金融信托機構審查同意後,可辦理壹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10)固定資產信托貸款結束時,經辦人員還應寫出結束報告,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