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壹種歷史悠久、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於民間借貸範疇。
大多數貸款合同都是重要的合同。除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外,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借款合同應包括貸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此外,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協議及修改借款合同的相關書面材料均為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0條。
禁止高息放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