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貸,又稱零售貸款業務,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成為壹項重要的貸款業務。個人借貸,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住房和城鎮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含外銷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
為了確保個人權益,把錢貸放出去不致平白損失,債權人宜註意下列幾件事項:
1、法律上並未要求金錢借貸契約必須立字據,因為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對同壹件事情達成合意就已成立。但是,為了杜絕事後紛爭,最好借貸時就立好書面憑證,以免口說無憑,徒增困擾;
2、金錢借貸書面記載要詳明,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借款的全額與幣別,借款的期限,利息的約定,違約金的約定,立據日期,借款人的親自簽名,金錢交付應有憑證。金錢的借貸契約,必須有金錢的實際交付才會發生效力。貸款人將借貸款項交付借款人時,宜以支票或本票為之,並書明以借款人為受款人。
為了確保貸款的安全回收,最好能有可靠的擔保,壹般借貸的擔保有以下三種方式:
1、取得抵押權。由借款人提供不動產,為貸款人設定優先受償的物權,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2、取得質權。由借款人拿動產或權利,如珠實、古董、股票、公司債券等給貸款人作擔保;
3、找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註明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借款人切實履行貸款契約各條款之約定,並由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親自簽名蓋章。
《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