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並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至住房公積金賬戶,受委托銀行將其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由申請人及其配偶到住房公積金中心服務大廳當面提出申請並簽字,服務大廳工作人員根據政策和業務流程進行辦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請人(購房人本人或其配偶)個人住房貸款時,不收取任何費用。與借款人抵押登記、住房置業擔保相關的費用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和擔保公司按規定收取。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
(壹)企業從企業提取的房屋折舊和其他調劑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批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中央企業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組)進行審計。
(2)
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行政、事業單位首先以原住房公積金劃轉為基數,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有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在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財政負擔的資金,根據單位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由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分別負擔。
(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企業支出渠道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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