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提出;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並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
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時限內。
抵押權實現的條件:
1,肯定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2.債權人尚未得到清償。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仍未得到清償,說明債務人未按時履行債務。無論債務是否遲延履行或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3.抵押必須有效存在。如果抵押無效或已被撤銷,則無法變現。
4.未償債務不是由債權人造成的。只有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而債權人未得到清償時,抵押權人才能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不付款是由於自己的原因,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