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壹條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辦理。
《民法典》第210條
房地產登記由房地產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實行全國統壹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組織和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