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個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申請個人汽車貸款的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壹年以上(含壹年)的港澳臺居民和外國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件、固定詳細地址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具有穩定合法收入或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
(4)個人信用良好;
(5)能夠按要求支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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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向經銷商申請汽車貸款的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有汽車制造商出具的代理銷售汽車的證明;
(三)資產負債率不超過80%;
(四)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五)代理接受貸款申請的經銷商、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和客戶無重大違約和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為每個交易商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用檔案,並及時更新。經銷商信用檔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經銷商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營業地址;
(2)各種營業執照復印件;
(3)經銷商的保險、商業信用和財務狀況;
(四)所購汽車及零部件的型號、價格和用途;
(五)貸款擔保狀況;
(六)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信息。
參考百度百科-汽車貸款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