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兩者的概念不同;前者是以轉貸謀取私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再以高額的利息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金額較大的行為;後者則是通過欺騙方式取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騙取貸款罪的主觀方面,是行為人故意為之,犯罪主體為單位或者自然人,犯罪的客體則是以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觀方面只要體現為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的損失;而高利轉貸罪在主觀上只可能是故意構成,並且是行為人通過轉貸謀取私利為目的,如過失則不構成高利轉貸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壹百七十五條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