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同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三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信息或者事項變更後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備案:
(壹)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的;
(四)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
(五)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加裝、拆除、更換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
(六)載貨汽車、掛車加裝、拆除車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在不改變車身主體結構且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加裝車頂行李架,換裝不同式樣散熱器面罩、保險杠、輪轂的;屬於換裝輪轂的,不得改變輪胎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