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自2022年6月1日起,第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由現行的50%降至30%,貸款總額不超過所購自住住房總價的70%。
同時,調整首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住房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符合贛州公積金貸款使用條件的,首次實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新政規定,在贛州購買商品房的,可以提取父母或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積金。除按原政策從繳存職工中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本人及其配偶購買商品住房外,不足部分可從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中提取。本人及配偶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通知》還提到恢復省內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和購房提取業務。實施省內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互認和轉移。省內其他市繳存職工在贛州購房,可按贛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贛州繳存職工在省內其他城市購房的,可按贛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審核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並在不動產登記部門完成抵押登記後及時發放。
《通知》顯示,上述政策調整自2022年6月1日起試行1年。試行期間,如遇國家和上級政策調整,以國家和上級政策為準。商品房的,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為準;二手房,以契稅完稅證明載明的時間為準;拆遷安置房,以購房合同載明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載明的時間、票據載明的差額繳納時間為準,按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