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廊坊市為例,根據《廊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該中心向符合以下擔保條件的借款人提供住房貸款:借款人購買自住住房的,以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
借款人建造、改建或大修房屋的,應以其他無產權爭議的房屋作為抵押物。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方國庫券、個人定期存單作為抵押物。借款人有中心認可的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擴展數據: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要求的規定:
1.保證期間發生貸款違約時,受委托銀行對保證人的連帶責任追償僅限於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2.住房貸款最長期限為30年,自貸款申請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後5年。不足30年的,最長貸款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以已購私有住房作抵押的,住房貸款年限與房齡之和不得超過30年。
廊坊市人民政府-廊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