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交單(簡稱承兌交單)是指付款人承兌遠期匯票後,代收行將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匯票到期時,付款人將付清款項。承兌交單和付款交單的區別在於進口商在承兌匯票後就可以拿到單據提貨,而不需要等到匯票到期日。壹般來說,遠期匯票的期限是出口商給進口商的期限,通常是見票後幾天。在托收和結算業務中,銀行可以用下列方式為進口商和出口商融資。(1)銀行可以通過跟單匯票擔保的貸款為出口商融資。出口商辦理跟單托收,用匯票和貨運單據做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根據出口商的資信和業務風格,托收行酌情貸出壹定比例的票款;扣除利息後的凈額支付給出口商,然後將跟單匯票送到進口地的代收行,委托代收票款,收到票款後歸還貸款。托收行貸款後,成為出口商的債權人,取得托收項下的跟單匯票質押;如果進口商拒絕支付托收款項,他可以向出口商主張貸款;如果貸款無法收回,銀行有權處置出口貨物。(2)銀行對進口商的融資是讓進口商在付款前開出信托收據(簡稱T/R)交給代收行,借出貨運單據提前提貨銷售;賣出貨款後償還收款銀行,換成信托收據。信托收據提取的貨物產權仍歸銀行;進口商可以代表他保管貨物。如果出口商主動“憑信托收據借款”,並在托收單上寫下“D/P”和“D/P,T/R”字樣,托收行可以按照托收單的指示辦理,但壹切後果應由出口商承擔。如果出口商不主動,但代收行同意進口商“憑信托收據借款”的要求,那麽壹切後果應由代收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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