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父親的借款、母親事後追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發生的債務屬於同壹債務,那麽母親應當壹並償還。
2.如果父親對借款並不知情,且借款並未用於* * *共同生活或* * *共同奔跑,則不屬於* * *借款,無需償還借款。
3.如果夫妻不在同壹個債務中,父親去世後由母親繼承遺產,則所有繼承人應當在遺產實際價值的限度內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1條* * *夫妻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 *夫妻所負債務* * *事後有壹方相同簽字或者追認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