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幹涉。第壹千零四十壹條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房產設定抵押的行為效力如何認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壹書中明確: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的行為,原則上應認定為非為其未成年子女利益,屬於無權代理,該代理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