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壹般情況下,個人不能繳納住房公積金,當然也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而是必須由單位建立並繳納,繳納公積金的話還要有單位財務的公章。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的,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並自完成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