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浮動抵押貸款的特征
1、抵押物具有浮動性。這是浮動抵押制度最本質的特點。主要表現在:抵押物範圍不特定,它既包括抵押人現在的財產,也包括其將來取得的財產和押物浮動並非永遠浮動,它最終會在封押時特定下來,在封押前已流出抵押人的財產,則自動退出抵押物的範圍,在抵押設定後流入抵押人的財產則自動成為抵押物,也無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浮動抵押固定化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仍有經營自主權,即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使用和處分抵押物,如將其出售、出租、設定抵押等。從某種意義上說,區分固定抵押和浮動抵押的關鍵就在於抵押人在正常經營過程中有無對抵押財產自由處分的權利。
3、浮動抵押在特定事項發生時將轉為固定抵押。這個過程稱為浮動抵押的固定化,有學者稱作“結晶”或者“封押”。浮動抵押物的價值實際上也僅限於抵押權實現時抵押人擁有的動產。我國《物權法》第196條規定了抵押物確定即封押的四種情形。
1,不同的管理思維OKR屬於自我管理,出自德魯克的“目標管理與自我控制”。KPI是壹種績效考核工具,屬於控制管理。從工業化時代泰勒提出的科學管理原則。
2.OKR中的“k”和“關鍵”的概念與KPI中的不同。OKR要求我們明確在壹定時間內的最高優先級要求,並選擇實現目標的最重要的瓶頸。KPI要求我們選擇重要的指標。
3.不同組織的績效管理有三個環節,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