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該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話,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無力償還,可以等出獄之後再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