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文件主要集中在六個方面:調整優化聯動改造相關規定、優化土地置換相關操作、明確優化退宗還田相關操作、新增和鼓勵探索性政策規定、明確優化相關政策規定、補充地價收儲補償標準。將探索轉化權公開交易的轉化模式。
其中,工業改造用途指出,舊廠房改造為除工業、居住、商業服務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項目,原劃撥土地按新規劃土地用途市場價格的70%征收;原出讓土地按新增規劃用地的市場價格減去原土地使用剩余年限的市場價格征收。改造後,以劃撥方式供地的,不需要收取地價。
同時,舊村住宅項目建築容量小於核算改造後認定建築面積2.2倍的,可將農村集體舊廠房納入舊村住宅改造範圍,享受征收舊村住宅出讓金等改造政策,但改造後建築容量不超過認定建築面積的2.2倍。
另外,舊村改造,尤其是整村改造,要解決歷史遺留的固化宅基地分配問題。如果沒有明確解決相關問題的方案,舊村改造的實施將不予批準。
舊村改造中,已出讓的個人住宅用地仍可按政策入賬,出讓金可收取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