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銀行貸款可以轉讓給壹個人。夫妻離婚時,應分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和債務。夫妻可以協商或由法院決定財產和債務的分割,壹方將負責未償還的貸款。正常情況下,只要提供法院判決書,離婚證銀行就會同意變更貸款人的手續。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的銀行貸款不能轉到壹人名下,只能訂立夫妻財產約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解釋:婚姻家庭(壹)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如果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離婚時該房產將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不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壹般會判決房屋歸不動產登記壹方所有,未償還的貸款是不動產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離婚時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斷。
但是,如果房地產買賣合同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無論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還是登記在任何壹方名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將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及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