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財產不能協議解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協議不能解決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除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意思相同的以外,不屬於夫妻同壹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