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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銀行貸款達成協議,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有效的,夫妻之間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後,彼此之間已形成權利與義務關系,作為債務人,必須按約定向銀行承擔貸款本息的償還義務。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按照離婚協議約定,要實現債務轉移,必須取得債權人(銀行)的同意。沒有取得第三人(銀行)的同意,夫妻倆之間的離婚協議對銀行是沒有約束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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