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夫妻債務有明確規定。第壹,夫妻所欠債務相同是因為意思相同。第二,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發生的債務,夫妻是壹樣的。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不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會與第三人形成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如大額借款、贈與、房產買賣等。,此外還有由於行使日常家務代理權而產生的日常家務債務。為了保護債務人配偶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本案發生的債務原則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的同壹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後,壹方主張另壹方根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