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供應商和經銷商不得限制消費者的住所,也不得限制汽車零部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供應商和售後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但供應商承擔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和召回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提供車輛登記等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壹條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協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第十三條投保人要求保險,保險人同意保險的,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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