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借記本賬戶,貸記“應計貸款賬戶”賬戶;同時,沖減利息收入,借記“利息收入”,貸記“待轉貸款利息收入”;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收息”科目;期末,根據應計客戶貸款利息,借記“已收利息”科目,貸記“待轉貸款利息收入”科目。
到期收回客戶貸款本息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單位存款”科目,按客戶貸款本金貸記“收息”科目,按應計利息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2)期末應對客戶貸款進行全面檢查,合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我們應該找出無法收回客戶貸款的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準作為壞賬損失的,應當核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貸款損失準備壹經確認,不得轉回。
本科目應按貸款種類設置,然後按借款人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客戶貸款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