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壹種非法集資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義務的活動。
在現實生活中,壹般比較容易理解和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房地產公司因資金短缺而聲稱將給予高額利息或其他回報而直接向公眾借款,則屬於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至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於其形式多樣且經常創新,故意逃避法律制裁,因此認定起來相對困難。比如以發展會員、加盟店、專賣店、代理店等名義。,承諾高額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銷售回租物業商鋪為名,宣稱低風險高回報,非法吸收資金;打著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發展綠色產業、植樹造林等幌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