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現行刑法及司法解釋對發放高利貸行為定罪量刑依據尚不充足的情況下,刑法應當堅守謙抑性品質,嚴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則,不宜將此類行為以 非法經營罪 定罪處罰。 對於如何保護合法借貸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貸化傾向,我國既有《 民法典 》的規定,也有與之相銜接的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壹種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六十三條 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