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買方提前將房款交給賣方,讓賣方還清銀行貸款,然後拿著證明從銀行出來取消抵押後才能交易。
《民法典》關於抵押財產買賣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定,該條款全文為: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解讀:關於這壹規定,第二句話傳達了重要信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深入理解,這句話有兩層意思:
第壹,如果抵押合同特別約定“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得轉讓”,那麽在不解除抵押的情況下,抵押物不能轉讓;
第二,如果抵押合同中沒有約定“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得轉讓”,那麽抵押物可以在不取消抵押的情況下轉讓!
壹般來說,對於有貸款的房屋,銀行會同意“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得轉讓”。《民法典》生效後,新版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肯定會增加這壹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