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找到的,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書。被申請人逾期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還可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執行措施,督促被執行人盡快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法院采取上述措施後無法執行的,法院可以中止執行,待以後發現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可以隨時恢復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執行:(壹)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正當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情形消失後,將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