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
擴展數據: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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