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男方付首付買房,婚後女方借錢共同還貸。如果他後來離婚,男方可以擁有房子的產權。離婚前按揭的房子,離婚時可以協議分配;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可以判給產權登記方,但產權登記方需要補償另壹方。2.根據《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借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如果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離婚時該房產將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貸款為登記產權壹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產權登記的壹方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給予補償。第十壹條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壹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壹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給另壹方造成損失,離婚時另壹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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