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若幹規定》。
第六條動產被查封、扣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由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開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七條查封不動產時,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全有關的不動產權證書。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反對已辦理登記手續的其他查封、扣押、凍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