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包括:
(a)對被征用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房屋征收引起的拆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1.拆遷人應當依法補償新房所有權人即購房人的拆遷費用,新房所有權人應當繼續償還銀行貸款。
2.房屋拆遷和銀行按揭貸款沒有必然聯系。它們是相互獨立的。二手房的買家已經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房子肯定已經過戶了,所以買家是房子的主人。因此,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購房人即新房所有權人進行補償。拆遷補償是對房屋的補償,與銀行貸款無關。雖然還有未還貸款,但不影響房屋拆遷補償。當然,買方應該繼續履行與銀行的貸款合同,繼續還貸。由於房屋已被拆除,不復存在,銀行有權要求壹次性償還貸款。
總之壹般動遷辦會對妳的房子進行評估。如果妳有未還貸款,評估結果會減少妳的貸款額度,按照剩余額度補償妳。不過壹般來說,妳補點錢是必要的,補償的房子可以再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