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1、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2.退休了;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4.出國定居;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6、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