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屋產權擔保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借款合同終止後,保證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同時終止。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到期未償還貸款本息的,在擔保公司按擔保合同約定代貸款人清償債務後,擔保合同自然終止。擔保合同終止後,擔保公司有權就其代為清償的債務部分向借款人追償,並請求行使房屋抵押權處分抵押房屋。
第二十九條抵押房屋的處置,可以由抵押當事人約定將抵押房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房屋;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處分抵押房屋時,抵押人生活確有困難的,擔保公司應當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