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買賣合同和抵押貸款合同是兩個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的合同。購房者和開發商的關系是壹種房屋買賣關系,購房者和銀行的關系是壹種借貸關系。雖然有關聯,但卻是完全獨立的法律關系。因此,只要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買受人就可以解除房地產買賣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權利的行使不會因取得抵押貸款而受到影響。
2.如果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房地產公司逾期數日未交付房源可以退房,那麽壹旦條件具備,其有權解除合同,要求房地產公司返還已交付的全部房款,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購房合同的解除並不意味著抵押貸款合同的同時解除。退房後抵押貸款合同仍然有效,買受人與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買受人仍應履行還款義務。
3.所以開發商不能在期限內交房。在買受人解除房產買賣合同之前,買受人應當按照按揭貸款合同的約定按期向銀行還款,不能因為開發商不交房而停止向銀行還款,否則銀行將追究買受人的違約責任。買受人解除房地產買賣合同並取得開發商返還的購房款後,應及時與銀行聯系協商提前還款事宜,提前向銀行償還剩余貸款本息,終止抵押貸款合同。根據《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預售、開發經營企業應當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上述兩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商品房預售的,開發企業應當與中標人簽訂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手續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有書面授權委托書。